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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8点击率:219

  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016〕108号令)、《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浦委发〔2019〕8号)、《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浦委发〔2019〕11号)、《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浦委办发〔2019〕4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将担负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权集中交由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由行政审批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交由行政审批局行使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中监督管理是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制定、调整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行政强制、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宣传教育等行为。

  事后监督管理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采取行政处罚或信用约束措施,包括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强制整改、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原则,实现行政审批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区委改革办负责统筹协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第八条 区委编办负责统筹协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第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行政审批局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区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投资建设、市场准入、城管水务、社会事务等划转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踏勘、专家评审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

  (四)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综合功能的建设,以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承接集中许可事项政务服务信息归集以及及时推送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八)负责受理、处置审批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影响审批或与审批有关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行政审批局;

  (二)提供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

  (三)配合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合踏勘、评审等工作;

  (四)协助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项目论证、审查、核查等“专家库”;

  (五)组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建立行政审批局与上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助行政审批局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

  (八)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审批集中部门推送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对审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以及反馈与审批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 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为政务服务信息归集提供支撑。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和联合奖惩机制,嵌入到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全流程。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第十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区委编办组织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颁布施行。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减少或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区委编办负责指导行政审批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区委编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局商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应当及时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优化进行业务指导,涉及需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求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行政审批局应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请示或征求意见。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变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反馈至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商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须实施实地核验(包括检查、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提高效率的原则实施实地核验,制订核验程序,明确核验内容和承诺时限,核验结束后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核验结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公告、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规范或结论,配合完成。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立实地核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部门名单,配合行政审批局建成专家库。专家及特定资质部门相关信息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地核验应当由具备特定资质的部门实施的,人员应当从专家库进行抽取。

  当不具备实施所需的专业技术时,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技术支持,配合完成实地核验。

  第四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的综合效应,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行政审批局转办的监管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受理推送信息,并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管人员赴现场检查,检查、监管处置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区行政审批局;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监管对象守法意识;

  (五)受理、处置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出台事中事后具体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建立标准化监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住所(经营场所)在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批准同意登记之日起,至批准注销之日止;建设项目从批准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间;工业(科技)项目生产存续时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对象实行目录管理,遵循“一码一档”原则,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建设项目统一代码,分别建立法人库和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难度和深度,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创新差别化管理模式,明确每个等级监管对象的检查或抽检频次。监管对象的分级分类等级应当在监管档案中体现,并按监管对象的客观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结合监管对象目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率应当在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行政审批局应当收集整理为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移送相关调查取证材料,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受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移送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发现部门。

  特殊情况需延长调查核实时间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情况及延期的法律依据反馈给发现部门。

  发现、受理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OA平台移送、反馈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五章 审批与监管联动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有涉及行政审批局职责或影响到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通报、协商行政审批局。

  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商行政审批局共同修改印发。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政许可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前期依托区政府OA平台,行政审批局与行政主管部门相互交换信息。后期,行政审批局会同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及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行政审批局及时掌握行政许可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现业务对接。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信息或需要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协助把关的,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提供和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行政审批局。发生依法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并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信息交流可采用信息平台送达和函告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行政主管部门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行业内对上、对下衔接统筹的责任主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审批局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审批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密钥密码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组织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审批业务培训和会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局与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审批监管协调联动运行工作机制,及时传递、共享审批监管信息,协调解决涉及审批与监管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局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一体化目标绩效考核范围,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事项事后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了解有关信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没有被划转行政许可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自行政许可职能归并整合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行政审批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区行政审批局。

  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