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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本市“放管服”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林业、市容环卫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对本市各区绿化市容局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授权的绿化市容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部门)
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会同局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职责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原则)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投诉和咨询)
市绿化市容局政务服务综合窗口依托“一网通办”和“12345”政务服务等平台,接受群众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的行政许可投诉和咨询内容,配合做好复核、答复等工作。被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依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标准和行为是否合法;
(七)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行政许可文书和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九)自我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十)是否按照国家和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许可事项的改革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方式)
对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互联网+监管”、实地检查以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行政许可督查、调研,听取区绿化市容局和受委托的审批部门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汇报,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管记录、制定的审批改革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业和外业监督检查;
(四)通过征询行政相对人“好差评”意见、分析投诉举报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八条(纠正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市绿化市容局可责令限期纠正。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市绿化市容局督促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情况通报)
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应将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日常监管和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行政审批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视具体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或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条(督查制度)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本部门内部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上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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