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乐东黎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7点击率:2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乐东黎族自治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21号)、《乐东黎族自治县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20〕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遵循“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原则,实现行政审批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后,不再行使或者变相行使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转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事中监督管理是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制定、调整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行政强制、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宣传教育等行为。事后监督管理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开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采取行政处罚或信用约束措施,包括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二)负责依法办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项目踏勘、专家评审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职能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

  第七条按照“审管分离”原则,被划转行政许可权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影响行政许可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问题通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制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包括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依据、职责分工、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等。

  (五)落实专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接收、运转和反馈,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监管信息以及与许可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信息。

  (六)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审批与监管联动运行机制

  第八条依托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文交换系统,设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许可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掌握行政许可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现业务无缝对接。

  第九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信息以及行政相对人申报的相关材料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送达或函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信息或需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协助把关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提供并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通过信息平台送达或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生依法需撤销、撤回、注销、吊销行政许可情形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行政许可,并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函告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发生变化,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协调对接使用许可专网专线、行业数据库、账号密码等,促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人员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许可业务培训和会议。

  第四章责任监督

  第十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本部门自行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与原审批部门共同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管结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存在问题的,以书面形式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及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