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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中省政府办公厅能否做被告及如何管辖
发布日期:2024-05-15点击率:127

  信息公开中省政府办公厅能否做被告及如何管辖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省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当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事人对该答复书不服,以省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并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以省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某某,男,200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再审申请人梁某某因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行终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某某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故本案其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并无不妥。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一审级别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梁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梁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一审级别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条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并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审申请人梁某某一审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适格被告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错误,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无不当,梁某某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丽英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梁 爽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 凯

  书 记 员 万 腾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