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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不得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损害社会福利事业
发布日期:2023-08-01点击率:219

  行政协议不得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损害社会福利事业

  来源:广铁中院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无效。

  二、案情回顾

  穗办〔2011〕22号《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每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200万元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经费200万元必须全部用于购买服务,不得用于设备购置、场地装修或租金等其他用途。

  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标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2016年1月20日,双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由社工中心运营该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广州市、从化区两级财政配套提供专款专用的运营资金。次日,街口街道办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股的某城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社工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街道办的涉案场地出租给社工中心,每年租金为30万元,第二年租金递增10%。此后两年,社工中心在涉案场地运营服务中心,场地租金及税款大部分由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个人账户转给某城公司,再由该公司转给街口街道办。社工中心与街口街道办终止合作后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

  2021年4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复函称,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购买、建设、装修、租赁等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街道在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应负责统筹解决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问题。

  三、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而订立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街口街道办在政策文件明确要求200万经费不包括场地购买、租赁等费用,该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某城公司与社工中心订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街口街道办向社工中心返还租金及租赁税。街口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在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街口街道办仍收取服务场地租金。社工中心作为非营利社工机构,无从支付场地租金这一较大项目的开支,由其自行解决服务场地经费必然导致其公益功能减损,甚至变相挤压年度经费的正当用途,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评析

  政府为建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所拨付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相关规定,应当全部投入到服务居民中去。涉案行政协议的签订导致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返还房屋租金,有助于引导、规范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广州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案号:(2021)粤7101行初5187号(一审)

  (2022)粤71行终2585号(二审)

  案件承办人:陈迪(一审)、谭建军(二审)

  案例编写人:谭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