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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复议办推出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以标准化复议避免“同案不同判”
发布日期:2023-02-23点击率:298

  近日,深圳市复议办选取近期在市场监管领域经常出现的商业短信监管职责、广告违法处理程序、股东复议资格三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我市经济发展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第一期)》,推动市级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化建设。

  积极研判,统一标准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行政复议面临经济类行政纠纷日趋复杂疑难、法律规定多头庞杂、裁判尺度存在差异等诸多新型问题,市、区两级复议机构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一致的复议结果会使人民群众对复议机关实际解决行政纠纷的能力和效果产生合理怀疑,有损行政复议公信力。

  近日,深圳市复议办根据工作中面临的实际情况,推出相关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指导市级行政复议及应诉部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推进市级行政复议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市复议机关推广。

  持续深化,不断规范复议权确保公平正义

  统一的裁判尺度、明确的法律共识是裁判质量的有效保障。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还能为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结果参考。

  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深圳市复议办在审理深圳市经济发展类复议案件过程中,积极梳理、仔细研判,归纳提炼法律问题和裁判要旨,形成相关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就是要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统一性,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定规立制,坚持完善制度护航高质量发展

  针对深圳市经济发展领域行政纠纷的重点、难点、共性案件,深圳市复议办主动推进创新,建章立制,探索构建深圳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行政复议救济模式。

  下一步,深圳市复议办将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深入研究分析,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完善审理指导意见,不断加强对行政纠纷高发领域的梳理调研,全领域规范行政复议权,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深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读特新闻+】

  深圳市复议办相关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案例一:银行未经允许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短信

  李某总是收到XX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邀请办理信用卡的短信,但他个人从未在XX银行办卡或留过个人信息,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认为该银行未经允许向其本人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商业短信属电信管理机构监管职责,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作出不予立案处理。那么,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是不是在推诿责任?

  指导意见:消费者举报违法发送商业短信,市场监管部门当然要管,只是管的对象限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而不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后两者归电信管理机构管辖,所以针对商业短信的举报市场监管不能一律不予立案。

  案例二:投诉某广告违法,处理结果却姗姗来迟

  李某举报投诉某广告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才决定立案和告知李某立案结果。但李某认为,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程序违法。

  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有关广告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但此处“处理”并非“办结”,而是包括告知收到、受理、立案、不立案等各种处理方式。对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任何回应或者超过七个工作日才告知投诉举报人的,则是程序违法。

  案例三:公司股权被转卖,小股东却不知情

  吴某和朋友刘某共同出资成立XX教育咨询公司,其中,吴某占股10%,任监事,刘某占股90%,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由刘某负责经营,吴某只分红。1年后,吴某发现刘某已经将90%股权全部转给了李某,完全退出了公司的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和公司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吴某不服市场监管部门所作的变更登记备案,向深圳市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吴某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指导意见:商事登记若涉及股东自身股权或身份的变更,股东当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若不涉及,只是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其他人事变动,则没有利害关系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所以,公司变更不涉及吴某自身利益,吴某不可以通过复议救济,应寻求民事途径救济。来源:深圳特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