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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 “赤脚医生”因非法行医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4-11-26点击率:1113

  2010年,陈某从老家至无锡定居。为了生计,他租下一间门面做起了保健品的小生意。然而小店微薄的利润并不能满足家庭的开销,这让他萌生了替人看诊的念头。

  毕业于某中等专业卫生学校的陈某仅有乡村保健医生资格,但其行医场所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陈某遂绕开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自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其出租屋内堂而皇之地给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2011年至2012年间,陈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先后受到南长区卫生局两次行政罚款,并没收相关药品、器械。然而陈某并未吸取教训,依然“顶风作案”。2014年1月20日,陈某继续在其租屋内进行非法医疗活动时被南长区卫生局当场查获。

  南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且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结合陈某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一审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中,陈某开展的诊疗活动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其医疗水平、医疗条件等并无有效保障,与正规医疗机构相差甚远。陈某的利欲熏心使其忽视了潜在的医疗风险,极有可能对患者的病情造成误诊,其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现实危害性。

  法官认为,医疗卫生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领域,国家对医疗行业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非法行医不仅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更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对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作者:丁波 李宁倩 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