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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胎儿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安置?
发布日期:2023-06-13点击率:108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胎儿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安置?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胎儿就一定没有权利获得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利益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简单点来说就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所以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

  可是胎儿享受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按照后面这半句话来说就是,胎儿不光有继承和接受赠与方面的权益,其也应该还享有土地征收方面的权益。

  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胎儿的权益应当要得到落实和贯彻。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在母亲腹中的胎儿是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等权益的。而且,有的地方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给出了明文规定。比如合肥市,《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

  而且有一些地方在胎儿补偿方面更人性化,只要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前出生的新生儿或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出生的新生儿,都是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确定胎儿享有土地补偿安置权益,但从相关的裁判案例以及地方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胎儿一般情况下是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益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或是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对腹中的胎儿进行补偿,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理的,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