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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18年不知老房被拆迁,相关部门却说已签了安置协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4-28点击率:334

  陈某某因各种原因于18年前离开之后,一直未回老房居住,18年后因办理身份证再回老房,才发现自己家的房屋在11年前就被拆迁了,而且最主要的是,其没有得到任何的安置补偿。

  随后,陈某某向相关部门反映了自己所遇到的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却答复:按照《xx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2011年11月15日,陈某某与xx区城改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已安置补偿到位。

  从相关媒体报道的来看,这十多年里陈某某根本就没有回过老宅,不可能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说明是有人冒充陈某某签订补偿协议。

  针对相关部门的答复,陈某某又向xx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请了复查。但是该复核委员会回复称,如果陈某某认为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不作为或是过失导致未进行安置补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为户主未向其分配拆迁安置款,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还撤销了前述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的那份答复意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陈某某复员回乡后,因街道将陈某某父母老房子所在的宅基地收回,所以该村村委会又为其批了一块新的宅基地,后在政府和其外婆的帮助下,陈某某盖了三间平房。

  根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被拆迁人是该村房屋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陈某某是该村村民且是该三间平房的所有权人,那么其作为被拆迁人,他是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或是安置房的。

  再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一般相关部门在具体征收之前都会发布拆迁公告,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评估、公示,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等,而村委会作为基层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也往往会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征收工作并参与普查和上报材料,所以,按理说,村委会对陈某某的三间房屋的情况应当是知情的,即使以户为单位拆迁,也不影响陈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主体的资格。

  所以,就算陈某某离家18年,相关部门也不能因为其长期不在老宅住就剥夺其相关合法权益。

  另外,据村委会相关人员介绍,当时拆迁时,一直没有联系到陈某某,那么联系不上被拆迁人就能冒充别人签订补偿协议吗?就能不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吗?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本案中,因联系不到陈某某便让别人代替陈某某签订补偿协议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在拆迁时联系不到被拆迁人或是房屋权属不明确等,那么征收方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将相关补偿款存在在专用账户里待被拆迁人领取,而不是由别人冒充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

  一般而言,如果是由他人代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话,若该协议的签订没有得到被拆迁人的授权或是追认,那么该协议则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所以,就此次案件而言,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安置。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如果要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或是有人冒充代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向相关部门反映,若没有得到有效的答复或是解决,建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