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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有证的合法建筑,既然是合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就不能“含糊”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不过,在实践中来看,仍会有个别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未办理房产证,对于这样的房屋,我们此前说过很多次,相关部门可能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之规定,或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将此类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甚至是直接强拆。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咨询说,他们家的房屋是九几年建的,去年的时候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可是他们家的房子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也没有房产证,现在征收方对他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让他在三天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拆,后来因自己没有拆除,相关部门便直接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也没有任何的赔偿...那么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赔偿吗?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应当被认定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或是赔偿的。
如果该房屋是在《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发布)及《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行)或是《土地管理法》(1987年施行)之前建成的,那么即使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也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在拆迁时应当要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无证房屋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未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为由,将房屋强制拆除后,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赔偿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房屋价值的损失。
对于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标准,在最高法院审理的类似判例中指出,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如果周边房屋的价格在每平米四、五千左右,那么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也应不低于这个标准,如果征收方只给两、三千一平,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补偿协议。
另外,对于房屋赔偿计算时点,根据相关的裁判案例,如果房屋被强拆是因拆迁所引发的,那么,相关部门对于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相关部门无法给付当事人安置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法院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旦房屋被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强制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报警时的通话记录以及录音等,有了这些证据,那么我们就有很大的把握赢地诉讼。不过,还需要提醒大家,遇到拆迁方面的问题,除了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之外,还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