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凯诺兰州拆迁纠纷胜诉案例:镇政...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实践过程中,由于许多老百姓对法律的不了解,所以经常会去农村购买房屋或是一些小产权房,甚至是一些回迁房,但是买完之后,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或是遇上了拆迁,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过,此时可能会有人有疑问,难道小产权房也是违法建筑吗?
何谓小产权房?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那么小产权房还有机会转正吗?
其实,关于小产权房,在自然资源部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就有强调过,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而且,不仅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地方相关的文件中也有明确地指出。
去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中就明确指出,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国家发布的文件中还是地方发布的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小产权房是不得办理登记的,也就是说无法合法化,这类房屋即使遇上拆迁,那么可能也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不仅如此,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再次遭到打击。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中对大家所希望的小产权房转正再次泼了一盆冷水。
该《通知》中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作出了如下规定: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材料加盖公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2、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或者见证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公证或者见证服务的监管,对违法违规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3、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前,各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未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且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城市更新过程中回迁房炒作。城市更新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
需要给大家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物业权利人核实,其实就是类似于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调查、登记,而且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一旦被纳入到城市更新项目中,那么房屋就不允许买卖或是其他交易了。
据相关人员介绍说,对于前期在拆迁补偿和回迁阶段确立的新的物业权利人,但初始材料并未认定的,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打击,投资资金可能会损失,但这是其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可置信的威胁,从源头建立防止回迁小产权房炒作的长效机制。
除此以外,该《通知》中还明确指出,土地整备项目在区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前应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已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土地整备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土地整备过程中安置房炒作。除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的补偿安置协议外,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备案。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小产权房转正从目前现有规定上来看,基本上是无望的。不过,需要提示大家,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法建筑与小产权房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相关部门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将房屋认定为”违建“,且在征地拆迁中或是城市更新过程中不予补偿,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