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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常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补偿事宜谈不妥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征收的最终目的。但事实上,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如果是在没有获得法院的准许,即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向法院提交具体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等材料,便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么其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一旦房屋被违法强拆,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及时地拨打110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让警察出面来处理强拆的事情,一般能保住房子时就需要保住房子,毕竟房子才是我们与征收方谈判的筹码(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千万不要为了保住房子,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方法,否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不过,近日有一位当事人则反映说,自己家的房屋被征收方在强拆之时,自己就打110报警了,但是报警之后,警察却迟迟没有出现在强拆现场.....事实上,报警之后警察不出警的现象非常的多,那么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警察不出警的情况时应当要如何处理呢?
首先,被征收人在打110报警之时,需要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这是很有必要的),然后尽量的在电话里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简单明了的告诉接警人员,包括自己家的详细地址等。报警之后,若警察出警了,可以让他们立案、调查,并时刻与他们联系,询问调查结果,并告知自己强拆主体(为以后维权做准备)。
其次,如果报警之后,警察迟迟没有出警或是出警后冷淡处理,或是当地的市、县公安局不予处理,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选择越级拨打报警电话。
若相关部门清楚报警人遭遇强拆问题而以各种理由拒绝出警时,那么,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上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义务,如果在房屋被强拆后,报警没有人出警,或是有其他不作为的行为,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房屋被违法拆除,在选择报警的时候,一定要用最简捷、最直观的方式方法,同时在报警时也不要激动,尽量心平气和地对接警人员讲清楚事发地点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讲事情一定要真实,万不可夸大其词,也不要扭曲事实真相,是什么就是什么,原原本本的告诉接警人员即可。
除此以外,除了报警,被征收人还需要收集一些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或是征收方发布的一些其他文件等,如果没有则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拆迁材料,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