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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过程中,当自身权益被侵害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当我们对案件充满信心写好诉状满怀希望去法院立案的时候,却常常会遭到不予立案的情况,法官给出的理由要么是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要么材料还不齐全,要么就是该案件不归本院管辖....总之就是不给立案,立不上案。
有案必立,违规不予立案必究
不过针对立案,12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五届特邀咨询员聘任活动和座谈会上当场表示,将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于违规不予立案的要严肃处理。
其实在实践中,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似乎都存在着“立案难”的现象。“立案难”主要是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是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等申请难以获得法院准许,难以进入审理或是执行程序。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形式:
第一种,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难以受理案件,即立不上案。具体包括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诉讼和当事人提起的属于法律规定界限模糊的诉讼等三种情况,该起诉的难以被法院受理。
第二种,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受理案件拖沓,也就是说立案时间长,手续比较繁杂,且等待的时间较长。
第三种,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或是代理人往返的次数太多。
但这三种诉讼中,行政诉讼相对于来说立案更为的“困难”。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难”似乎成了被拆迁人的一块心病,当大家都心急如焚的时候,法院却不给立案、不愿立案、不敢立案。
“立案难”的门槛被剔除
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起诉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接受诉状并登记立案,同时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也就是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能当场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诉状并且出具书面凭证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过,虽然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程序上帮助了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最基本的问题,但是能不能立上案却又是另一个问题。那么,要是立不上案怎么办呢?
法院不予立案可投诉或申请检察院监督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时,也可以去原立案庭立案。如果去原立案庭立不上案时,那么可以试一试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这种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