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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签了拆除协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就合法了?要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11-26点击率:545

  养殖场内的库房及饲料加工车间因修高速公路被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被口头告知库房是违法建筑,限在5日内必须拆除。但因未拆除,被征收人连接遭到恐吓、威胁以及断水、断电,库房被强拆等情况。起诉后,一审法院只判决部分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得以维护吗?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3年,李先生承租山东省某村的土地用于养殖。2017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该养殖场内的库房和加工车间的土地需要被征收且是修建高速必经之路。同年,相关部门人员对此处进行勘测并定下标记,但是在勘测后不到1个月,征收方便口头通知李先生,库房系违法建筑,必须在5日内自行拆除。因没有在期限内拆除,李先生便接二连三的遭到恐吓、威胁,以及养殖场断电的等情况。

  同年7月,征收方又口头说李先生的库房是违法建筑不符合环保要求,要求李先生办理环评,但在李先生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征收方从中阻挠,致使至今未能办理。此后,李先生又遭到停电、停拌料设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要求写保证书、缴纳保证金等情况。但让李先生更没想到的是,同年年底,征收方将李先生父亲推倒在地,将其母亲强行脱离,随后将李先生库房拆除,致库房内的玉米发霉。2018年,又在李先生不在的情况下,副镇长、管区书记又带人强行将李先生养殖场内的拌料设备拆除。

  李先生决定起诉并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先生认为,征收方在没有给予其任何补偿,也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对其库房和设备进行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其库房和拌料设备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李先生属于土地、环保手续不齐全的企业,是典型的违法“小散乱污”企业。按照相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报送大气污染防治“回头看”排查情况的通知》以及《关于对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查的通知》中的规定,李先生,没有全面完成“两断三清”。另外,对于库房和拌料设备被拆的行为,其是经过李先生同意之后才拆除的,并不是强制拆除的。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只确认征收方拆除拌料设备的行为违法,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李先生不服,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库房被拆除系协议拆除,是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协议违反合法性原则,是被逼迫而签订的,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协议越过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涉案库房不存在违法,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李先生的父亲与相关工作人员已就涉案库房拆除之事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但是,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显然不包括因强制拆除可能给李先生造成的包括房屋及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财产损失。

  另外,从李先生提交的视频来看,征收方在李先生并非自愿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了强制拆除和其他设施行为,并与李先生之间发生了对抗,给李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拆除行为而产生了赔偿利益,因此,征收方即使签订了有关拆除协议,也不能认定其强制拆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李先生设备和库房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双方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行政协议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丰富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增进行政相对方的合作与信任。但是,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协议方式扩大法定活动空间,使之成为规避依法行政的特殊领地,更不能借此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救济权利。

  即使李先生库房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催告义务,并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途径和时间等,如果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强制决定书之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否则就是违法。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被口头告知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的收集有关证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