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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征地拆迁项目中,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必须签署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来相互约束,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当签好协议后,才发现有不合理不满意的情况,还能反悔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所以,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不可反悔了。但征地拆迁中,如果存在下面这些情况,则会导致拆迁协议无效,被拆迁人可以进行维权。
征收主体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施征收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组织实施。街道办、村委会等都是不具备征收资格,无权组织实施征收的。所以,如果签订协议主体本身不具有征收资格,那么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
被征收人受到胁迫或欺骗而签订协议
征收方为了更快的与被征收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开展征收项目,可能会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让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这种在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无效,严重违法了法律法规。如征收方以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来让被征收人签字的情况,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征收方违法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好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补偿协议内容违法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那么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征收程序违法
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是否违法,评估价值不合理,低于房屋周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等。
遇到以上情况而导致拆迁补偿协议存在违法情形,被征收人是可以反悔,进行维权的。但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还是不能盲目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仔细确认好协议中的主体、补偿标准、安置房屋位置或回迁房交付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拒绝口头承诺,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