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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是重要的环节,评估的结果关乎着征收补偿决定中金额的多少。
接下来,为大家总结了评估中的几大要点,以防在房屋评估环节中吃了亏。
一、评估房屋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首先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情况、建筑面积、结构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因素。
二、房屋评估时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说评估机构并不是由征收方私自决定的,被征收人都是有选择的权利的。
四,评估报告上必须要有估价师的签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如果在评估时,只有一个评估师签字或没有签字都是不合理的。
五、房屋拆迁的评估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而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价格区间,针对不同情况给予补偿。
六、评估结果
评估是为了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让被征收人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作出评估的时间过长,这期间房地产市场可能会有所波动,如果依旧按照之前的评估作出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七、对作出的评估报告不满意可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注意,申请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对评估结果有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的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依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拆迁评估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因此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可以根据上述要点,确定征收方的评估是否合法。对评估房屋内容或最终结果不满意时,不要盲目签字,建议及时提起诉讼或咨询律师,通过专业的角度对进行维权,保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