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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凯诺律师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当事人询问:“家里面临拆迁,签订好补偿协议后,觉得征收方给的补偿太少了,想要维权晚吗?”那么接下来凯诺律师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后,被拆迁人应全面履行,不可随便悔约。但是,如被征收人遇到下面几种情况,完全可以对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相关部门请求变更、撤销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签订该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主体,若一方不是法律规定的拆迁主体,则该协议无效。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被拆迁房屋一般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当拆迁方为私有房屋时,签订主体为房屋所有人。而当拆迁方为公有房屋时,签订主体则为房屋使用人。另外,当被拆迁房为租赁房屋时,一般拆迁方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若存在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使被拆迁人违背自己真实想法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三,在拆迁评估阶段,若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方式、评估程序违法或房屋估价不合理,使最终评估结果明显有失公平,则协议无效。
第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第五,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例如: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
最后,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协议将会无效。
在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由于房屋拆迁涉及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产生的利益颇大,征收方往往会在征收过程中捡漏洞,试图以低成本达到征收的目的。因此,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补偿不合理或对方没有征地批文、拆迁公告等法律文件就征收,建议大家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