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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曹先生、曹女士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征收方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曹先生共计xx万元,且曹先生也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完了回迁安置手续,分得安置房屋。但是事后,曹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曹先生是贵州省人,在当地有房屋。2013年6月,征收办发布了xx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方案。9月房屋征收办向有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10月,征收办又发布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曹先生、曹女士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
随后,征收办与曹先生、曹女士之父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了其房屋。2015年9月,管委会发布社区回迁安置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征收办发布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通告。同日,因曹先生父亲,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与曹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起1月内,曹先生要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征收办方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曹先生xx万元。
曹先生在签订完补充协议次日就办理了回迁安置手续,分得安置房,后相关部门向曹先生支付了安置补助费xx万元。随后,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征收方未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支付其相关的补偿费,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中约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其xx万元。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已经签订、盖章,产生了法律效力。
既然曹先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回迁安置义务,那么相关部门也应遵守约定,按照补充协议里约定的支付其相应的补偿费。但是,相关部门却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判决相关部门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的奖励义务。
相关部门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错误。管委会、征收办、相关部门等均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更没有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房屋征收和补偿部门,上述安置补偿协议与补充协议均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相关部门还辩称,安置奖励费计算超出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违背原协议。一审法院未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安置奖励费本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入住新房的费用。而相关部门与曹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行政奖励协议,是奖励按照搬入新居的被拆迁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要尊重签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应当要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而奖励费则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搬迁而额外给予的一补偿,这两项补偿不能混为一体。本案中,相关部门在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却未依法履行补充协议义务显然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征收程序违法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在遇强拆时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最后,让律师通过法律突进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