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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行政诉讼能否在起诉对方后进行调解
发布日期:2018-07-05点击率:629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手续是否完备直接关系到当下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国家在征用老百姓土地时,相关部门会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方案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但由于当下的征地拆迁绝大多数都处在一个膨胀期,导致被征收人利益严重受到损失。

  邢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在他所在地区有100多亩承包地,在前两年秋天,因所在市水库项目,国家要征收邢某所承包的地,因邢某对征地手续以及征收补偿存在疑问和不满,随后,便委托了凯诺所和雪莲律师全权负责此案件。

  此后,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通过EMS快递向邢某所在市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奋斗水库项目征地的相关手续,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是典型的不作为,为此将相关部门复议至牡丹江市有关部门,牡丹江市有关部门针对邢某的复议未做答复。于是,忍无可忍的邢某为此诉讼至法院,事隔几月后,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在庭审的时候提交了一份相关部门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回复内容也不符合,而且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如果相关部门在未开庭之前向邢某送达,并就未做出部分做出合理解释,邢某可以撤诉。但现庭审已经结束,且各项费均已发生,现在出示信息公开答复也未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坚持诉讼请求。在2017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做出复议决定,责令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在胜诉之后,双方就邢某的征地的补偿一事进入了调解,同时,补偿金额也基本达成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认定存在多种多样的认识,不过,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然而,在实际中这种既不当场答复,也不在被征收人申请之后的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情况非常的多,其次,像本案中在胜诉之后双方进入调解的也是见怪不怪。那么,对于起诉之后,对方却要求调解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合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条例来说,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案件的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调解。

  因此,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果遇到有征收手续不合法的,政府信息不开公的,被征收人不仅要及时的向上级反应之外,也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因为在同上级反应过后,相关部门可能并不会立即处理,所以这个时候让律师帮助您才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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