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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拒绝当地拆迁方征收行为?
发布日期:2018-07-03点击率:552

  国家的发展是离不开征地拆迁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征地拆迁的项目。一般来说,征地拆迁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项具有意义的一项活动。在征地拆迁实施之前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的完成项目的进程。

  但是,真正在实践当中,很多拆迁项目就补偿一事无法落实到现实当中,从而双方便产生了极大的矛盾。那么,征地拆迁当中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拒绝拆迁方的征收行为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征地拆迁当中,征收情况是否顺利,是否能够按照预期的时间完成,关键不在于被征收人是否签字同意,而是在于拆迁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公平。如果是合法的征收行为,那么即便是被征收人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征地是国家行为。

  而判断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最简单的两点是要看是否有两公告:公告1: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且这两公告都要在第一时间张贴在被征收地所在村组,而且是老百姓经常聚集的地方,能够让老百姓看到的地方。那么,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就可以认定为征地不合法。被征收人则就有权拒绝,当地相关部门是不能强占强拆的。

  征地拆迁并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件牵扯到一家幸福的大事。很多时候,由于老百姓不懂法,不懂得拆迁中的一些规则很容易,以及一些拆迁政策很容易被拆迁方诱导、误导,很容易被他们所说的话吓到导致最终自己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损失。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咱们老百姓必须要知道以下几项权利:

  被征收人享有征地补偿知情权。被征收人享有的征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近期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被征收人享有调查结果核准权 。相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前报批前,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收人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而核准调查结果是核准相关部门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

  因此,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土地补偿公告后被征收人要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如果调查结果有问题,那么,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不是预征土地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是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相关部门要再次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部门及时反应,相关部门在研究被征收人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是行政行为,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相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行为,比如征地程序不合法,强占等违规操作,被征收人则可以不在安置补偿协议上面签字,拒绝土地被征用。但换句话说,如果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合法,补偿款也及时的有发放,那么,被征收人则不应该拒绝征地,应该积极的配合。

  以上这几种权利是在征地中较为关键的,因此,我们在被征地时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这几项属于被征收人自己的权益,如果上面几项都没有达到,或是还存在其它的问题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选择吃哑巴亏,可通过找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大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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