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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令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还是拆迁补偿,有些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因自己在拆迁当中与拆迁方谈判的技巧而错失了应有的一部分补偿,其次还有很多是因为拆迁方咄咄逼人的谈判手法,违法强拆的行为,迫使被拆迁人失去应有的合法权益。
2009年4月,甘肃省A市刘女士在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养殖场,经营家禽、鱼类养殖。同年5年以及2010年3月份,刘女士先后以养殖场的名议同甘肃省某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承包国有农场土地用于发展养殖业。在2016年B区进行“纬四路和排污管道的修建”工程,对B区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刘女士租赁的土地有部分在征收范围之类。由于地方政府就相关补偿一直末正面与刘女士协商,只是以公权力的方式强制让刘女士的家人去签字,具体怎么赔偿也不谈,刘女士坚持始终末签字,当地政府为此非常的不满。
在2017年5月,所在区域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彩钢棚及板房为由,认定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养殖场做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工,恢复土地原貌。而2017年6月A市规划局分局又以刘女士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搭建板房为由进行立案,并在同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刘女士3日内拆除建筑物。刘女士对此决定存在异议,未签收,规划局以拍照方式进行了留置送达。在2017年6月,以区政府政协副主席为首,带领百余号人对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将鱼塘进行破坏性填埋。彩钢房也全都被拆除。对于相关部门嚣张跋扈的行为,刘女士并没有气馁,委托了凯诺所的和雪莲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和律师根据刘女士提供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视频,决定向市中院起诉请求确认B区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随后,刘女士便去立案,然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没有一个人,刘女士只能通过法院安检处保安联系了一位接待人员,可是接待人员以刘女士的诉讼材料写的不对为由不给立案,刘女士提出如果材料不对可以修改,按照改好的内容收材料就可以了,其便不再坚持诉讼文书不对。随后又以庭长不在为由拒绝收案,让刘女士十月初再来立案。于是,几经波折之后,刘女士表示希望见院长沟通收材料的问题,但得到的答案同样也是院长不在。事后,和律师直接将立案材料邮寄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写明了向高院立案的理由,不到一周的时间,甘肃高院就通知和律师,已将案件转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当中,相关部门多次扭曲事实,企图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不过这些小伎俩在经验丰富的和律师眼里早已是司空见惯。最终和律师一针见血的提出了整个案件当中最核心的问题,自做出处罚决定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养殖场享有救济权利,对规划局做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区政府并未等养殖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在一周后自行实施了强拆措施,严重侵犯了养殖场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相关部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对养殖场进行破坏性的强拆。最终,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对刘女士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面对一个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来讲的话,养殖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对于,关闭关停涉及到建筑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但是,现在每个地方在落实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
相关部门经常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就不顾一切的使用蛮横无理的方式进行强制拆除。
因此,不管是在房屋拆迁当中还是养殖场拆迁中,如果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强制进行拆迁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事后,千万不要默不作声,也不要实施暴力方法,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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