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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9点击率:38

  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号)、《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行政辖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土地、征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条 全县征收土地划分为五个类区。

  一类区:大化镇;

  二类区:贡川乡、共和乡;

  三类区:都阳镇、岩滩镇、羌圩乡;

  四类区:北景镇、六也乡、古河乡、百马乡、江南乡、乙圩乡;

  五类区:古文乡、板升乡、七百弄乡、雅龙乡。

  第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实施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化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征收土地征收房屋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化解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各乡镇开展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化解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县直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审核,落实补充耕地指标,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占用林业申请审批材料组卷上报,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和不动产权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房屋的行政主管和指导,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核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收土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筹措、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交通运输、水利、统计、物价、审计、民政、监察、公安、执法、司法、信访、调处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认为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出具规划红线图、拟定征收土地范围。

  第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九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 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补偿安置公告。

  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补偿安置(确定)方案,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三条 征收申请审批。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县人民政府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规划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报由县人民政府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县征收办(县城规划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为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征收土地房屋机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参照本办法《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以上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根据实际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村民小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原则上不留地安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采取留地安置的,按“一事一报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征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补偿补助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已启动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2.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大化瑶族自治县征地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回建安置规定

  4.大化瑶族自治县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