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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长葛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在实施房屋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确保补偿、安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市综合执法、人防、公安、信访、民政、人社、教体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参与支持各镇、办事处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镇、办事处在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修改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政府下发通知,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第十条 被征收人享受安置住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基本户的安置住房,一处标准宅基地补偿标准不高于200平方米;对不参与集体分配的非基本户,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拆迁的,一处标准宅基地补偿标准不高于150平方米;符合应划未划宅基地条件的基本户,在规定期间内配合征收的,安置一套不高于12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征收居民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保障房安置待遇。存在以上未界定的情形,具体补偿与安置标准由本集体组织依据村规民约,按照公开程序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地面附属物、装饰物及青苗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执行,许政〔2016〕63号文件未明确的,参照国有土地上地面附属物、装饰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赔付。
第十三条 一户多宅按照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理,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多占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照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控制在成本以内。
第十四条 住改商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原为住宅,但实际长期用于商业经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签订协议并如约搬迁的,经其本人申请,可以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向所在镇、办事处申请,报市征收办审核认定:
(一)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性用房;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营业地点一致。
经认定为住改商的房屋,在住宅房屋经营面积补偿的基础上,按本细则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工矿、企业等非住宅房屋补偿办法。对非住宅房屋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予以货币补偿,另给予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固定资产的补偿。需代建新安置小区的,优先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直接货币补偿的,依据补偿标准或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由村集体协议处置。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需集中建设的安置用房,由镇、办事处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安置小区要按规定配建公共办公管理及服务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位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建设并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安置房为期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3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至交房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周岁或身体三级残疾以上,每月另行增加300元临时安置费(同时符合两种条件的只增加一次)。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凭就读学校证明,每月另行增加100元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九条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计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每户最高补偿3000元,最多补偿两次。直接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只给予一次搬迁费。
第二十条 争议房产的处理。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鼓励被征收户积极参与改造,可以设置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因征收房屋确实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按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也可以参照房屋评估价值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后先予征收,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户,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五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镇、办事处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和正式安置后的就业、就学、就医、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
第六章 征收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8〕5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17年1月10日制发的《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葛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2017〕5号)文件废止。原来关于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等与本细则不符的,不再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长葛市人民政府。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