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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26点击率:48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期待,总结运用好江苏法院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现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加装电梯规划许可、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文保单位修缮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既有立足审判延伸司法职能的案例,也有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化解矛盾的案例,还有运用审判智慧妥善化解历史遗留纠纷的案例,彰显江苏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实质解纷模式、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实践和担当作为。

  目 录

  案例一

  多元调处 形成化解合力守护邻里和谐

  案例二

  实质化解涉企争议 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

  妥善化解村民集体纠纷 做优“同心圆”工程

  案例四

  负责人出庭应诉 切实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案例五

  诉调衔接 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

  案例六

  能动司法 推进文保单位修缮保护

  案例一

  多元调处,形成化解合力守护邻里和谐

  【基本案情】

  魏某和张某系某小区9幢2单元的1楼业主,第三人杨某系9幢2单元的7楼业主。在杨某的牵头下,9幢2单元部分业主同意在该单元加装电梯。2021年7月,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杨某等业主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杨某等人在该幢楼2单元加装电梯。2022年8月,魏某、张某得知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该市政府驳回复议请求。后魏某、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行政复议决定。南京江北新区法院通过审查在案证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案涉纠纷已长达两年之久,魏某、张某与第三人杨某等邻居的矛盾因各种因素不断激化。至该案审理时,相关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第三人杨某表示其已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一审民事案件中胜诉,故拒绝调解,纠纷化解难度较大。

  【化解举措】

  案件审理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主动查明纠纷起因,分析案件实质争议系魏某、张某和第三人杨某之间的邻里纠纷,建议规资局、街道办与法院协同化解案件纠纷。调解过程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积极了解各方当事人实际需求,剖析矛盾化解的难点,及时调整纠纷化解方法。最终在法院及规资局、街道办的共同努力下,魏某、张某与邻居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合理的补偿金额以及加装、使用电梯的细节。后魏某、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及关联民事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部分行政争议案件背后涉及民事纠纷,实质化解纠纷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合理路径,亦是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应有举措。本案中,南京江北新区法院通过分析案件成因,发现矛盾实质上系邻里纠纷,并以此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协同将案涉争议“一揽子”予以解决,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化解了多年的邻里纠纷,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后续,加装电梯工作顺利开展。

  案例二

  实质化解涉企争议,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某动物繁殖场是一家专门从事实验动物养殖、销售的企业,因该动物繁殖场被征用,其房屋、设施等被拆除。事后,该动物繁殖场向某区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申请补偿有关实验动物、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费等损失。由于双方难以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案涉纠纷迟迟未能妥善解决。该动物繁殖场为尽快重新投入生产经营,就损失补偿问题提起诉讼。

  【化解举措】

  南京中院经审理,判令某区政府对动物繁殖场的损失履行补偿职责。某动物繁殖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与南京中院从几个方面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首先,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补偿诉求。承办法官通过与该繁殖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多次沟通,打开当事人心结,在此基础上双方均同意对各自的补偿方案作出适度调整。其次,践行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由于案涉纠纷较为特殊,南京中院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协调工作。二审期间,江苏高院加大解纷力度,促成某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凝聚各方合力,共同寻求实质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再次,法院主动担当作为,打消当事人顾虑。在补偿数额基本达成一致后,因对补偿款能否及时到账心存疑虑,该动物繁殖场仍难下定决心。在此关键时刻,经江苏高院协调,双方同意某区政府先将补偿款支付到法院,再由法院转账至该动物繁殖场,解除了双方的后顾之忧。经协商,双方最终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结清几千万元的补偿款项,案件以该动物繁殖场撤诉圆满结束。该动物繁殖场也因补偿款及时到位,有效缓解了新建厂房的资金困难,企业重建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典型意义】

  秉持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的理念,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案所涉补偿款项数额较大,是否补偿到位事关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案涉纠纷圆满解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方面的司法担当。案件审结后,该动物繁殖场负责人专程到江苏高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称赞承办法官“严格司法,热情服务”,案件处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妥善化解村民集体纠纷,做优“同心圆”工程

  【基本案情】

  2008年,某镇政府实施拆迁,与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对村民的房屋实施拆迁并安置;同时,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将村民的承包地收回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此后,该村的部分土地被分批次征收为国有。后村民得知土地征收后相关的安置补助等费用尚未支付,遂要求某镇政府支付,但一直未实际获得补偿。2022年,该村100余户村民分别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支付安置补助等费用。

  【化解举措】

  淮安清江浦区法院收到起诉材料,考虑到该系列案件属于典型的历史遗留群体性纠纷,处理不当将衍生更多诉讼,案涉争议亟需纾解。首先,该院将案件材料流转至司法局,相关纾解工作人员及时开展工作,经调查,案涉村民所请求的安置补助等费用确未发放,村民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其次,该院派出近十人工作组入村与村民代表面对面交流,经明确告知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村民表示理解并同意协调。再次,推动多方参与协调工作,除案涉纠纷的属地法院外,党委政府、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也参与化解,属地县委、县政府及时组织会办,并在会后三天将补偿费用总额落实到位,但村民对于补偿费用的分配方式仍有分歧。最终,经过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六轮不懈努力、反复释明,逐步消除村民之间的观望情绪,打破补偿费用分配方式的僵局,村民同意由镇政府将征地批文载明的安置补助费发放至村委会,按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自主分配。至此,案涉村民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典型意义】

  涉历史遗留问题的村民集体纠纷具有时间跨度长、案件事实繁、调查难度大、协调化解难等特征,相较普通个案化解而言,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凝聚更多合力、获得更多支持,方能实质化解。淮安清江浦区法院着力打造行政审判“同心圆”工程,在矛盾化解过程中综合运用“党委领导、诉前化解、府院联接、属地联动、多方联调”解纷机制,积极拓展外部支持,集结各方化解合力,强化法律释明效果,成功化解十几年前遗留的补偿费用纠纷。该群体性纠纷的成功纾解,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实际诉求,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人民法院报》头版以《法官六进龙王山》对本案争议化解工作进行了报道。

  案例四

  负责人出庭应诉,切实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赵某、施某甲系母子关系,原籍均在南通市某村(现为某管委会辖区范围)。赵某与施某曾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等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赵某与施某同居期间,施某户申请建房,施某户的建房人口不包含赵某、施某甲。2012年2月,某管委会就赵某原籍所在地块发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搬迁,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妇女不作为安置对象。某管委会未将赵某、施某甲作为安置对象。赵某、施某甲多次申请某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未得到解决,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管委会对其核定135平方米安置面积。

  【化解举措】

  由于案件涉及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地规范性文件适用,某管委会分管城建、拆迁的副主任出庭应诉。南通中院与某管委会的应诉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村民是否出嫁作为安置对象标准,赵某、施某甲在施某户并未享受建房待遇,如赵某、施某甲在原籍仍无法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将导致赵某、施某甲居无定所,某管委会应当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应诉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妥善化解。考虑到赵某、施某甲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核定135平方米安置面积”,如果仅满足于履行核定职责,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赵某、施某甲的居住难题。在应诉负责人积极协调下,某管委会工作人员提供了辖区内《安置房源清单》,承办法官也先后几次到赵某、施某甲所在乡镇实地化解,会同应诉负责人与赵某、施某甲面对面商谈化解方案,寻找其满意、合适的安置房源。最终,赵某、施某甲根据应当享受的安置面积直接选择两处安置房源,后向南通中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历经十余年的征拆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中国智慧、本土经验”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体现,通过“关键少数”针对“关键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本案涉及人民群众权益及当地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南通中院充分分析梳理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尊重法院的意见,没有将原规范性文件作为安置标准,从妥善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向赵某、施某甲提供安置房源。此外,针对安置对象范围,行政机关也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嫁女”是否作为安置人口的情形作出区分处理,摒弃过去“一刀切”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今后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开展。案例体现了行政机关重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主动自我纠正、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五

  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区征收部门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款共计2.8亿元,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如遇特殊原因经征收部门同意可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交房。逾期交房每天扣补偿总额万分之一的补偿款。截至2023年2月1日,征收部门向该公司共计支付1.05亿元,后续未支付剩余补偿款1.75亿元。某公司认为其已履行该补偿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余款付清条件已成就,经催款后征收部门仍未付款,遂请求法院判令征收部门立即支付剩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征收部门认为付款条件未完全成就,且某公司延期交付案涉房屋应当承担违约金。

  【化解举措】

  无锡滨湖区法院根据《跨区域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合作的框架协议》内容,及时启动诉前解纷机制,联系双方当事人及街道办进行诉前调解。经多次协调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账,案件中扣除涉及查封、冻结的款项外,征收部门还应向某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约0.74亿元。该院在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协调疏导。经法院及街道办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针对补偿款项支付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征收部门按约支付补偿款后,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无锡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跨辖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机制。通过人民法院与属地政府、司法局签订合作化解协议,搭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平台,强化府院联动,预防并消弭矛盾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锡滨湖区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跨辖区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精准施策,多措并举,成功化解了企业因厂房征收补偿而产生的重大征拆纠纷。案件处理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护航城市更新,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案例。

  案例六

  能动司法,推进文保单位修缮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文旅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大旅社”旧址实施修缮保护。但在该区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近两年时间内,“上海大旅社”旧址依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建筑外墙、浮雕严重损毁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亟待修缮保护。2022年8月,某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文旅局对“上海大旅社”旧址履行修缮保护职责。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立案后获悉,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复,“上海大旅社”旧址修缮项目总预算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与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省专项资金已支付到位,配套资金至诉讼时仍未落实,导致修缮保护工程未能启动。

  【化解举措】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依托涉诉行政争议实质化解“3+2”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和检察监督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协调化解整体合力,推动配套资金缺口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上海大旅社”旧址修缮保护工作顺利启动,该案得以成功化解。在妥善办结该案后,法院与检察机关共同延伸司法职能,重返文保单位所在地走访调研,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柔性功能,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党中央从“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战略高度关心和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为推进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连云港市首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上海大旅社”旧址财政配套资金落实、修缮工程组织实施及短时间内实现修缮保护工作的突破性进展,离不开党委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形成的化解合力,以及切实有效的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并依法主动履职的函告措施。本案的成功化解不仅促进了文旅部门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职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更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