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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机关拒绝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答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李先生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求获取镇政府获取保存的北京市市区规划的相关文件材料的信息,镇政府回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李先生认为,该回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重新作出。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先生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不予立案。
案 情 简 介
李先生以快递方式向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镇政府获取保存的北京市市区规划的相关文件材料的信息,镇政府回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李先生认为,其申请的信息是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镇政府回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重新作出。
法 院 审 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镇政府获取保存的北京市市区规划的相关文件材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需要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镇政府作出拒绝性答复后,李先生不服提起诉讼,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立案。
法 官 说 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不因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镇政府获取保存的北京市市区规划的相关文件材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需要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李先生对行政机关的拒绝性答复不满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