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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满月,预料中的一些问题如立案数量增加、滥用诉权等已经显现。这些问题对法院公正司法、政府依法行政带来了考验。
要切实保障诉权,也要防止滥用诉权。为解决“立案难”,新法把保障起诉权规定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受案范围从8类扩大到12类,并扩大原告范围,还规定了对不立案的救济。可以说,在保障诉权上,新法措施之严厉前所未有。新法实施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以笔者所在的重庆为例,今年5月上旬,重庆全市法院系统受案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7%,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感受到明显压力。与此同时,滥用诉权的情况也显露出来。近期,重庆某县法院受理了一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95件案件,经过审查只有1件符合立案要件,其余94件大量属于滥诉,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超过边界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为此,法院应加强研究,切实抓好立案登记制下的形式审查,严把行政诉讼“立案关”。同时,要坚决依法处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等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要有定力,不能被“民粹”骑劫。以前,为经济社会发展,法院在审理土地、拆迁等类别的行政案件时,往往做出了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为了纠偏,新法取消了总则第一条“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维护”两个字。但在当前官民情绪对立、网络舆论“只问立场、不问对错”、“死磕”律师专门关注与公权力冲突的氛围下,法院判案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不被网络“民意”绑架,坚决维护司法独立、公正。为此,要努力提高判案质量,做细致入微的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要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在阳光下让老百姓来评判。
为切实解决“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应建立督促政府官员出庭应诉的机制。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政府官员出庭应诉既是义务,也是担当。还要及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哪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增强政府规章的操作性。另外,法院要规范通知出庭应诉的制度,制定针对政府官员出庭情况的公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将出庭纳入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以刚性手段约束官员出庭应诉。
最后,也要认识到,化解涉及公权力的纠纷,法院不是万能的,行政机关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是把法律问题交给法院。行政机关应切实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努力从源头遏制涉法纠纷发生。还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诉前正面引导、疏导,减轻法院判案的压力。在法院审理群体性的案件时,为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也需要行政机关做大量后续的支持与配合。▲(作者是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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