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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2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设立赔偿工作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近日,人民检察杂志社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人员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赔偿法经过2010年、2012年两次修改,国家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看来,国家赔偿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它是国家救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公务员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追责制度构建了公务员责任承担的原则,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能对其进行追偿追责。第三,国家责任豁免观念的矫正。在法治发达国家,从责任性质的认定来看,国家赔偿经历了从代位责任说、混合责任说到国家责任说的认识发展过程。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确认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体现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视。第五,它是依法行政、合法规范权力运营机制、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违法归责原则,彰显了公权力行为必须以“依法”为最高的价值取向。第六,它是行政法学、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对象,助推了行政法学与刑事法学的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认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和根本价值在于权益救济和职权规范。通过依法保障获赔权,可以恢复或弥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通过反向审视和追偿,可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规范行使国家权力。
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相继得到纠正,赔偿请求人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执法理念,思想上仍存在顾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红认为,这主要因为对国家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责任、个人责任等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三者关系混淆不清。对此,应该认识到,国家赔偿就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的义务与程序。而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当然,不能将追偿制度等同于个人责任的承担。
“去国家赔偿的可责难性色彩,是正确树立国家赔偿执法理念的基本保障,而完善追偿机制、评价机制则是今后的重点。”杨建顺说,对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维护法律的权威、制度的权威与共同理念的权威的角度,严格适用法律。对于基于合法规范运营机制产生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评价体系方面应当予以科学化细分,即只需将案件情况记录在案,而不应有负面的评价。
鲜铁可提出,开展国家赔偿工作尤其需要转变观念,树立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司法理念。首先,理性对待国家赔偿。要以平和的心态、文明的方式对待赔偿请求人,依法规范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其次,要注重权利救济。权利救济是国家赔偿工作最核心的职能,权利救济理念应当贯穿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再次,坚持依法赔偿。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最后,要注意强化对内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要注意对原案办理过程进行“全程扫描”,查找发案主要原因、办案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机关整体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国家赔偿监督是指检察院对法院行政赔偿诉讼活动,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为切实有效行使监督权,鲜铁可提出,国家赔偿监督工作必须构建合理的工作机制。一是健全赔偿监督案件发现及启动机制。二是建立上下一体的赔偿监督工作格局。三是构建行政赔偿监督案件衔接配合机制。对于控告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移送的行政赔偿监督线索,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行政赔偿监督线索,都要依法受理,认真审查办理。四是完善与法院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已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等建立国家赔偿联席会议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可参照这种模式,建立与同级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联动机制,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赔偿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为进一步增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实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建议,应加强法律监督过程与结果的公开,通过检务公开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强化社会参与和评价,从民众认知中汲取力量,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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