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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29日起施行。行政和解正式“莅临”市场,不仅是A股市场的一大创新,更意味着投资者又多了一种维权的工具或手段,其意义不言而喻。
维权难是A股市场的另一颗“毒瘤”。目前如果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投资者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如此也常常遭遇到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等情形,最终表现为维权难。而如果因为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则面临着欲诉无门的尴尬。因此,行政和解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纳入和解的范畴,一方面能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最重要的在于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实,行政和解制度并非什么新名词。早在2007年,监管部门就拟定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暂行规定》的草稿,但此后却没了下文。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去年12月19日,监管部门就行政和解制度开始征求意见,直至此次正式颁布。
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香港、美国等成熟市场受到广泛运用。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50%以上的案件在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程序前被和解,此外还有大量的案件在诉讼/审裁进行中和解。在SEC调查的案件中,最终走完民事诉讼或由行政法官主持的行政审裁的只有大约10%。数据可以看出行政和解的巨大作用,如果操作得当,行政和解制度今后在国内资本市场将大有用武之地。
统计显示,2006年至2012年间,被证监会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122起,期间仅有部分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对46家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涉及金额约3.84亿元,最终获赔约6700万元。事实上,投资者利益受损,但无法实现维权的事例在当前的A股市场上比比皆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缺少专门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客观上确实难以认定当事人行为法律性质的情况下,推行以当事人交纳相应数额的和解金的形式进行结案处理的行政和解制度,至少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等四种情形的,可适用行政和解程序。尽管如此,对于实施行政和解,有必要防止陷入某些误区。
误区一: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后,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需要,出现重和解轻处罚的现象。海联讯(300277,股吧)、万福生科(300268,股吧)等违规违法案最终处罚结果表明,监管部门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存在以补偿投资者代替处罚的嫌疑,行政和解试点后同样可能会出现类似现象。
误区二:行政和解导致违规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根据规定,行政相对人履行全部义务后,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终止案件的调查、审理。那么,违规者存在以行政和解逃避处罚甚至是逃避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进而导致违规者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
误区三:行政和解遭到滥用。行政和解并非投资者维权的灵丹妙药,更不是严惩违规者的利器。对于那些大案、要案,个人认为不适用行政和解。毕竟,违规者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是其必须付出的代价,不能用补偿逃避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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