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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拆迁协议属于什么协议?
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不管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极个别的征收方会开始耍赖,不仅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之外,临时安置补助费也成了泡影。那么,在征收方违约、毁约不履行补偿协议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首先对于手里有协议原件的,被征收人可以拿着拆迁协议原件去找相关部门询问,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再次拒绝支付补偿款,比如现在没有钱等等理由,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投诉反映之后,如果没有解决,相关补偿费用仍然拖着不给,那么可以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提起诉讼时,应当要提起什么诉讼呢?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
事实上,就履行拆迁协议中产生的纠纷,被征收人应当提起什么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有所说明。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都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产生的拆迁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的,且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被征收人应当要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被征收人以拆迁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以各种理由给予补偿,或者说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就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