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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储备是土地征收吗?什么是土地储备?
关于土地储备可能很多老百姓都不知道,我们最常听到的则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收购等等之类的项目。尤其是土地征迁,毫无疑问,成了这些活动中的佼佼者。
事实上,土地储备其实也非常的常见,只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以另一种方式来出现,但不管土地储备以哪种方式出现,同样也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何为土地储备呢?所谓的土地储备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看,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简单地来说就是先将老百姓的土地通过这种方式先存储起来,等到有项目要用的时候,再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用于建设。不过,不管是土地储备还是土地征收都需要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圈地,存储土地等。
那么,哪些土地才会被纳入在土地储备范围内呢?土地储备的主体是谁呢?土地储备的程序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结合南宁市发布的《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的内容来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
一、关于土地储备的范围
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收购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约收回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老百姓遇到了土地储备类似的活动,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审查自己家的土地是否在土地储备的范畴内,倘若该土地自己依然享有土地使用权、有依法缴纳土地价未,并没有闲置等,那么却在土地储备过程中被收回,建议老百姓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关于土地储备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从该《办法》中可以看到,土地储备的主体则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也就是说,土地储备的主体并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是由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所以一旦发现土地储备主体并非是法定的,同样老百姓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关于土地储备程序
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土地储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程序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首先就是规划选址。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土地储备蓝线图。其次就是要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手续。接着就是办理土地征收预公告手续,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和使用林地手续,最后就是表土剥离,移交土地。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程序,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则需要根据财政预算和宗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收购,计划开展收购的,需要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其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确认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最后就是收购补偿和土地移交。
在签订完收购合同之后,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土地储备还是土地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只要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行为,那么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