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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遇上拆迁后,补偿却不合理,为什么?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各项权益,包括土地补偿权益、房屋的补偿权益等等。
只不过,虽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实践过程中,却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补偿不合理,补偿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等之类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大家的关注,且也成了大家经常讨论的话题。那么,导致拆迁补偿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律师办案的经验来告诉大家。
一、相关的补偿标准未及时调整公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定。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通常通过各地相关部门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但是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每三年重新调整一次或是公布一次。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在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往往时隔很长一段时间,才会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倘若在此期间遇上了土地征收,相关部门仍然按照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的话,那被征地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自然就会特别的低。
二、征收程序未落实到位
不管理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一定要依法落实到位,该公布的一定要公布,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是征收方要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如果拒绝公开,对日后的补偿自然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期次,不管是土地现状调查还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必须要以实地查堪的方式完成,不能仅凭几张图片,或者是卫星航拍图就确定土地的现状,包括苗木的类型、数量等等,如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仅以别人提供的材料来确定房屋、土地的具体情况,那补偿只会低不会高。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先提醒大家一下,一旦遇上相关部门或是评估机构并没有实地走访调查,就确定房屋的情况,那么,建议大家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该补偿安置的,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征地拆迁中,很容易出现各种该补偿的不补偿,该安置的不安置这种情况。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相关部门在认定房屋面积时,只认定一层房屋的面积,而不对二层、三层以上的房屋面积进行认定,或者是评估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将院子纳入在补偿范围内等等,这些都是导致补偿特别低的因素。
但是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有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扩建的部分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并不能一口认定,倘若扩建部分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说是两层以上的房屋面积加起来没有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而对于没有手续的房屋,只要符合历史遗留的问题,符合予以登记补偿的条件,那么,相关部门也不应直接以房屋“无证”等为由拒绝将这部分房屋纳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面对拆迁补偿被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引起重视,如果不明白,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