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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会导致立案难呢?如何破解“立案难”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08点击率:320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其他诉讼,似乎都存在着“立案难”这个老大难问题。但“立案难”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就有的,也不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立案难”似乎是随着人民法院开审、审执以及审监分立之后出现的。

  二十年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就在不在分立后,“告状难”的呼声逐渐消失,分解为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三难”。其中“立案难”最为突出。

  “立案难”有哪些表现呢?

  “立案难”主要是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或是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等申请难以获得法院准许,难以进入审理或是执行程序。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形式:

  第一种,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难以受理案件,即立不上案。具体包括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诉讼和当事人提起的属于法律规定界限模糊的诉讼等三种情况,该起诉的难以被法院受理。

  第二种,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受理案件托沓,也就是说立案时间长,手续比较繁杂,且等待的时间较长。

  第三种,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或是代理人往返的次数太多。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立案难”进行不同的划分。

  但就对这三种诉讼来讲,行政诉讼相对于来说立案更为的“困难”。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难似乎成了被拆迁人的一块心病,当大家都心急如焚的时候,法院却不给立案、不愿立案、不敢立案。

  虽说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程序上帮助了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最基本的问题,但是能不能立上案却又是另一个问题。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虽然“立案难”的门槛被剔除了,可是新的“立案难”又出现了,那就是立上案难,从“立案难”到“立上案难”虽说只是一字之差,但却是天壤之别。

  哪些原因会导致立案难呢?

  其一,全社会对法治尚未完全形成共识。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提高,维权情绪空前高涨。尤其对私权的维护意识几乎登峰造极。“依法处理”几乎被理解成“法院处理”,动辄打官司、讨说法、要赔偿,大量纠纷涌向法院。但是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过度维权以及许多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纠纷涌向法院给法院立案工作造成了麻烦。

  不过这一种形式说白了就是立案审查程序不规范,立案审查的本意是消除虚假恶意的诉讼,但是实践过程中却成了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有的法院在收到行政起诉材料后,不立不裁,也不给起诉人收据或者收条,这就造成了起诉讼人难以证明法院的不作为。

  其二,有关立案立法的不科学。立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程序和标准有所规定,但是过于简陋,缺少不予立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其三,误用和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一般这种司法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满足了个案正义的需要,填补了法律漏洞等,另一方面又蕴含着因理解偏差被误用和因非正义目的被滥用的危险。

  其四,就是当事人弱势。目前,依法维权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依法维权、哪些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应该由哪家法院管辖、法院办公地址以及如何提起诉讼和准备提起诉讼的材料等法律知识却常常不为纠纷当事人所具备,其次提起诉讼时也需要提供一定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那么如何才能快速的立上案呢?

  一,通过投诉或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监督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对此,被拆迁人如果遇到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也可以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进行监督。

  二、通过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如果当事人去原立案庭立不上案时,那么就可以试一式这种方法,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要注意的是,被拆迁人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下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过。

  虽说到目前为止,“立案难”仍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只要我们有耐心,就一定会突破“立案难”。不过,凯诺律师还是提醒大家,拆迁维权要早,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 拆迁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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