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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应采取房屋安置等方式予以补偿
4月7日,《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将作为今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红宝书”,届时已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观点新媒体获悉,3月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
《办法》拟明确,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实行货币补偿的,宅基地房屋补偿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价。
对于补偿标准,《办法》拟规定,北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办法》还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进行了规定,表示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公共公益设施确需迁建的,应当迁建。来源:观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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