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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列建材厂诉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许可案
【基本案情】
张列建材厂2017年3月28日向临汾市规自局提出申请,要求扩大该厂的开采范围并协议出让采矿权,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襄汾县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临汾市规自局接受申请后,委托专家组进行了现场勘测,于2017年6月13日在官网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6日,载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我局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后,临汾市规自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9月15日,临汾市规自局书面回复张列建材厂申请不符合条件。张列建材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回复并责令临汾市规自局依照其申请时的法律、政策规定许可其扩大开采范围,并办理相关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列建材厂申请扩大开采范围,临汾市规自局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临汾市规自局2017年3月28日受理申请后,委托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测、评审,在官网上发布出让公示。从公示内容上看,张列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及当时的政策,临汾市规自局已同意扩大开采范围协议出让。但临汾市规自局未及时办理,直至2021年9月15日才告知张列建材厂不符合许可条件,严重超过法定的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本案应依据申请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办理。遂判决撤销书面回复,责令临汾市规自局继续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行政许可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法院秉承良法善治理念,通过依法审查、正确适用法律,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审批权、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来源: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