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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对于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提起诉讼;(2)对于行政机关未作为的,即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亦可在两年内提起诉讼;(3)如果属于既可以告复议机关又可以告原机关的,复议决定文书却仅仅只告知了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的,依然可以在两年之内告复议机关;(4)本篇案例分享的是,由于忙等原因,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时间去法院,可以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邮寄出起诉状,事后根据各地法院不同情况,需要去法院核实身份的话,再去现场立案就好。
北京高院:隔两月但在一审退回邮寄立案材料未告知补正期限情况下 以超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2015)高行终字第01681号
按:(1)法院以邮寄立案无身份证原件无法核实身份为由退回,并告知到现场办理立案事宜;(2)事隔两月到法院立案,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告知补正期限的情况下,以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依法公开申请的“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里居民改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
北京四中院:复议机关于1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同年2月13日一审法院收到杨松邮寄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因无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无法核实身份,一审法院于同年2月27日将上述材料退回杨松,并告知杨松应到现场办理立案事宜;同年4月20日杨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到一审法院办理立案事宜。综上,鉴于起诉人杨松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到一审法院办理立案事宜,故起诉人杨松2015年4月22日针对第6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起诉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依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维持,杨松不服该复议决定,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邮寄了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杨松以邮寄方式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核实邮寄起诉是否是杨松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要求杨松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到庭陈述。杨松也有义务按照一审法院的指示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但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告知杨松补正期限的情况下,以杨松“起诉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来源:房产行政诉讼及消费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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