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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文书要释明法理、讲明情理
发布日期:2018-06-13点击率:866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答:《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指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注意把握蕴含其中的改革精神、改革部署、改革要求,接力探索,接续奋斗,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前进”,要“继续推动十八大以来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梳理规划十九大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部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也确立了“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具体任务。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众多的文书种类、系列的配套机制建设等方方面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可以说是司法改革项目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按照我院“四五改革纲要分工方案”,司改办牵头负责承担此项改革任务。司改办专门成立调研起草小组,制定周延的调研方案,到多地法院调研座谈,广泛征求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意见,数易其稿后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委托中国法学会征求了法学专家的意见,并由院领导主持会议邀请专业法官和诉讼法专家座谈讨论,最后形成送审稿,经院审委会讨论后再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这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凝聚了诸多审判专家、法学专家的经验和心血,也是做成了一件说了多年、盼了多年的事情。

  《意见》作为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文件,必将在以下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提高司法产品质量。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是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释法说理性增强,必然会带来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二是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释法说理的繁简分流,简式裁判文书的适用,简单案件的简化说理,必然会节省法官办理相对简单案件的时间,同时确保相对多的时间来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整体的司法效率。三是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面镜子,是一块试金石,更是一缕阳光。《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公开、裁判文书释法如实反映庭审过程,必将在既往形式化公开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实质化公开迈上新台阶。四是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以“让人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是人民法院从内部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压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助推器”。

  【问2】《意见》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出了哪些规律性要求?

  【回答】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诉讼活动的重要一环,《意见》从立足司法规律出发,着重从以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恪守五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层次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和繁简适度原则(第三条)。二是合理界定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范围,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第二条)。三是科学划分裁判文书说理的类型,即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权说理,并以问题为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第四至七条)。四是准确把握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和个性化的有机统一(第十一至十五条)。五是科学构建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第十八条)。

  【问3】《意见》对防止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有何举措?

  【回答】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意见》 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一是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二是裁判文书说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是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四是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

  同时,为了避免过去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又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个性化提供指引,具体包括:一是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第十一条);二是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三条);三是为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等等(第十四条);四是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

  【问4】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如何配合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回答】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提出,“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简化工作流程,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完善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裁判文书的制作属于诉讼过程的终端环节,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自然会要求简式要式裁判文书并存、说理繁简适度有别。

  《意见》从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要求出发,一是提出裁判文书说理要坚持繁简适度原则,即“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二是分别详细列举了“应当加强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第八条);以及“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具体包括: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第九条),从而为法官提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问5】《意见》对激励法官愿说理、会说理、说好理作出哪些指导?

  【回答】无论是学术界的学理研究还是实务界的实证分析,均表明我国当下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然存在 “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这些重点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一是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价值功能、具体内容、基本遵循等方面提出总则性的要求和指导;二是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和行使自由裁量权说理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规范和指导;三是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繁简分流、适用文书样式、援引规范性文件、运用辅助论据、运用附件表达方式、运用语言和修辞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和个性化的指导;四是授权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更有力地提供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指导;五是科学构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配套机制,包括指引机制(第十六条)、考核机制(第十七条)、评估、评价机制(第十八条)、评查、监督机制(第十九条),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提供“愿说理”“敢说理”“善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此外,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意见》过程中,还可以积极探索其他配套机制,例如,法律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培训机制,等等。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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