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河南信阳息县当事人,你的土地承...
山东潍坊寿光市当事人,你的房屋...
赤峰敖汉旗当事人,你的土地流转...
乐山犍为县当事人,你们的农用地...
石家庄长安区当事人,你的房屋安...
安徽东至县官港镇当事人,你的房...
甘肃陇南西和县当事人,你的危房...
鞍山市立山区当事人,你公司的土...
河北沧州盐山县当事人,你的拆迁...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最高法判例: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可诉性认定
? 裁判要点
1.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可诉性认定。在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兼具催告与强制拆除决定性质的《强制拆除通知书》,不属于单纯的过程性行为,原则上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 多阶段行政行为的救济必要性审查。对于多阶段行政行为,若前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在后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被全面审查并吸附,且相关损害可通过后行为的救济途径得以实现,则无需对前行为单独启动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12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系陈某之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
(2026)再审申请人陈某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行终4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一、二审法院查明,2024年4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朗镇政府)认为陈某未经批准违法搭建简易棚房,经责令自行拆除而逾期未予拆除,遂作出案涉《强制拆除通知书》。陈某对该通知书不服,向东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认为该通知书为催告性文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陈某的复议申请。陈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强制拆除通知书》具有催告性质,属于过程性行为,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其并未对陈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据此,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和上诉。陈某申请再审称,案涉《强制拆除通知书》的性质为强拆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再审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在前述过程中,2024年7月5日,陈某拟修建的案涉棚房被大朗镇政府强制拆除。陈某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0月17日,东莞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陈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再审审查案件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人民法院应否予以再审。本案相关争议主要有两个:一是大朗镇政府发出的《强制拆除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二是本案是否有必要予以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拆除违法建设通常包括责令自行拆除、催告履行义务、决定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等多个环节。强制拆除通知的性质应当根据通知内容,并结合前后行政过程作出判断。在行政机关没有另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通知书具有强制拆除决定和催告的双重性质。东莞市政府以该通知书为催告性文书,属于过程性行为为由,驳回陈某的复议申请,未必允当。一、二审法院以前述同样理由驳回陈某的起诉和上诉,并不合适。再审程序作为二审终审制度的补充,不但匡正原审失误、宣示法律规则,也要考虑救济的必要性。为节约诉讼资源、避免裁判冲突,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在前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能够被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所吸附的,可不必重复审理。本案中,陈某的案涉棚房已被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相关争议正在另案诉讼过程之中。之前强制拆除通知的合法性,可以在审查案涉棚房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时一并审查;之前强制拆除通知所致损害的救济,可以在案涉棚房拆除行为的救济中得到实现。因此,对于本案强制拆除通知的行为,没有提起再审的必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于 泓
审 判 员 廖国娟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