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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政府“出钱”请律师!江苏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出炉
自2020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共办理3000多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9月27日,省法院通报全省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多种案件类型,援助对象涵盖了残疾人、农民工等多类经济或者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受援人直接申请和法院初审建议。
案例一:张某与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法律援助案
2014年8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户口迁入岳父母户。李某父母的房屋系2003年5月由其父亲作为户主与李某共同申请所建。2018年,该房屋所在区域开始陆续拆迁。2019年9月,张某与李某离婚。同年12月,李某与父母选择按照被拆迁房屋上的户籍人口面积进行现场分户,分为李某户、李某父母户,并与拆迁部门分别签订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安置的张某要求某街道办对其安置,但街道办以必须通过户主名义申报为由拒绝张某单独申报。2020年8月,张某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考虑到张某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法院根据《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向张某出具了《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告知张某可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9月,张某持建议函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案后及时联系张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明确了代理意见。庭前,张某及法援律师多次与某街道办协商。后在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经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本案受援人作为外地人,早已落户并生活在当地,后因家庭纠纷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系。拆迁安置时,张某的前妻不申报也不愿意配合补充申报其户籍,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安置,那么受援人既不能在农村申请建房,也无力在城镇购买房屋,居住问题将长期得不到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告知张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了建议函。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某街道办协商,维护受援人在拆迁安置中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和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依法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
杨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4月,杨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2020年10月,杨某向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构成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
法院根据与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局联合印发的《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在征得杨某同意后,联系了法援中心,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为杨某提供诉讼代理。法援律师分别同杨某、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社局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案情。在得知该建筑公司与杨某在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有工资待遇等相关劳动仲裁案件正在处理,且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法援律师开展了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但因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法院组织协调工作,受援人与某建筑公司就工伤赔偿数额及支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履行协议。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不得调解,但本案当事人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考虑到通过协调方式一揽子解决相关劳动纠纷,可以促成一系列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因此,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并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及时联系法援中心为受伤职工指派法援律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在了解案情基础上开展诉前矛盾化解工作,较好把握了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期。最终,在法院主持下不仅化解了某建筑公司与人社局之间的行政纠纷,也一并解决了该公司与受援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有效实现了行政、民事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案例来源: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洪某某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2019年9月,某政府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为某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某拆迁事务所。实施单位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拆除工地现场围墙等工作。洪某某经营的邮政报刊亭虽不在征收范围内,但紧邻拆迁房屋。洪某某认为拆迁过程中堆放垃圾、切断电源、设置围挡的行为影响了报刊亭经营,并造成其空调、冰箱和部分商品毁损,遂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住建局的上述行为违法,并赔偿报刊亭经营及相关物品损失。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洪某某家庭困难,而且其经营的报刊亭是由市慈善总会与市邮政局合作共同出资建设的慈爱邮政报刊亭,系专门为贫困家庭提供创业、增加收入的平台。为充分保障洪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动联系法援中心,引导洪某某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审查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并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洪某某的起诉。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鉴于洪某某与一审期间的法援律师已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法援中心继续指派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与法援律师数次沟通、走访现场,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在自愿的前提下,对本案涉及的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协调处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出具了行政调解书。
本案中,洪某某系贫困失业人员,案涉慈爱邮政报刊亭是其家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不断疏导洪某某的对立情绪。二审法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未局限在起诉条件的审查上,而是主动了解洪某某的真实目的和核心诉求,从实体权益保护层面向各方释法说理。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也让持续三年之久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案例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王某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
王某为某公司工人。2019年9月22日零时56分,王某在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由于刚砌制的限宽石墩与路面颜色一致,外加照明不良,导致其撞到石墩而受伤。因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大队出具了说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后王某到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在该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不服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多次沟通,查阅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前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赴事故发生地查看现场,认为王某受伤情形应当构成工伤。之后,在法援律师帮助下,王某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后,经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共同推动,受援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受援人撤回了对人社局的起诉。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部分劳动者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存在一定难度。法律援助的介入,可以有效弥补劳动者在诉讼能力上的短板,帮助劳动者及时获得权利救济。本案是一起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而引发的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法援律师积极配合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受援人释法明理,引导其将纠纷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另一方面根据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动参与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仅用1个月时间就让受援人获得了经济赔偿,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案例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陆某与某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陆某在位于南通市某区的承包地上栽有桂花等树木。2012年8月,陆某为享受征地安置待遇,签署了《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但提出需在其种植的树木出售后再执行承诺。2016年10月,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与某绿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绿化工程项目交由该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陆某承包地上的部分树木遭到施工单位的毁损。陆某因树木毁损问题与管委会发生争议,在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就行政赔偿问题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后,即向法援中心发出《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并同步发送给陆某。陆某根据法院建议,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办理该案。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法援中心仍指派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在评估鉴定程序中,承办法官、行政机关、法援律师和评估机构共同前往争议现场进行勘察、清点工作。在庭审中,法援律师就评估价格、数量及留存树木是否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等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责令管委会赔偿陆某损失30余万元。
行政赔偿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证明内容一般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损失数额等,这些都对原告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援律师在帮助受援人尽到举证责任、确定合法合理赔偿项目及数额上,都有较大的作为空间。本案中,一方面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援律师也从庭前、庭审到庭后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援助,多角度论证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孙某某与某住建局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援助案
孙某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儿子作为法定监护人。2018年,孙某某与其他兄弟就其父母房产达成共有协议。后该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某住建局未注意到共有协议的存在,仅与案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某遂以征收补偿协议遗漏补偿安置主体为由,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法援中心受理孙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孙某某的诉求,判决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孙某某的兄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从缓和家庭矛盾、弥补修复亲情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案涉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完毕,遂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法律释明,指出其在签订案涉协议过程中的不足,并建议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实质化解纠纷的举措。法援律师也积极配合法官,建议孙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理性主张补偿权益。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下,房屋征收部门、受援人及其兄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孙某某的兄弟撤回上诉,孙某某也撤回起诉。目前,孙某某已收到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与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息息相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因继承等原因处于共有状态时,行政机关如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调查职责而遗漏共有权人,会使部分共有权人权益受损。本案系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征收补偿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援律师一方面参与诉讼代理,努力维护被征收人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协助法院做通孙某某法定监护人的思想工作,共同推动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避免了后续诉累,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上观号作者:交汇点
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