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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诉讼标的已经被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
发布日期:2023-11-17点击率:71

  问题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已经被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

  解答精要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理论基础是既判力,需要从主观范围(对人)、客观范围国(对事)和基准时(时间点)三个方面综合以定。

  具体阐释

  既判力是确定判决所具有的终结本案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它要求本诉的当事人不得就本案已判纠纷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禁止包括本院的所有法院不得再就该争议重开诉讼程序,而且后诉判决如果与该判决有关联,不能做出矛盾判决。行政判决效力体系涵盖确认效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行为三个效力分支。通常认为既判力内容包括主观范围(对人)、客观范围(对事)和基准时(时间点)三个方面。

  一、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就是既判力的主体界限,是指既判力及于什么人或者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原则上既判力只对诉讼参加人产生羁束效力,不可及于案外第三人。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和法学理论的发展,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有了一定的扩张。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诉讼中,诉讼对象的合一确定可理解为判决既判力的合一确定,即对于任一共同诉讼人作出的判决,其既判力也及于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二、客观范围

  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判决主文,也就是判决中对“诉讼标的”的判断部分。诉讼标的是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作出终局判断即意味着法院审理完结,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诉讼请求随之不得再被提起和再被审判。

  三、时间点

  判次既判力的时间点,也就是基准点,一般有三种观点:(1)“发生时”,通常是在判决不得上诉之时,即判決确定之时;(2)〝标淮时”,通常为“本案最后辩论终结之时”;(3)〝存续时”,通常为自既判力发生之时至其消失之时(主要是通过再审等法定途径撤销确定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的作用就在于用静态的基淮时准时将动态变化的法律关系固定下来,以该时间点为标志将前后的法律关系状态加以分割,以此来判断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也就是说,在基准时点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既判力,同一当事人如果在后诉中主张的内容与基准时点上确定的内容相一致,那么后诉就是重复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随着时间的经过发生了变化,在基准时点之后产生了新事实,那么该新事实就不应受到确定判决既判力的遮断。

  从根本上而言,生效裁判的羁束力来源于法院的司法确定,属于司法权运行的结果。因此,其羁束内容主要包括生效裁判中说明理由部分和裁判主文部分。对于生效裁判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应作区别对待。若仅仅是一般事实的罗列,如当事人分别所做的陈述事实的列举,该事实部分未经过司法的判断,不具有羁束力;若是法院运用证据规则,经过当事人各方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认定而形成的事实,因该类事实蕴含了司法判断权,应具有羁束力。来源:行政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