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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小佳说法
很多行政机关在
《行政处罚决定》中会写明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申请行政复议,
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这种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确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以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体现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和强制力,不能因为行政诉讼而停止和间断。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包括不停止履行和不停止行政强制执行两种情形。不停止履行,就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觉履行,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此种情形属于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法律或法规不应当制止或干预)。不停止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为了保障行政权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小佳说法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来源: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