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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间新增人口有没有补偿安置??
基本案情
梁某在某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后被纳入拆迁范围。2009年梁某与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房屋补偿款、搬家费、过渡费等达成一致。同年,安置房屋分配工作启动,因房源不足,梁某户仅分得80㎡安置房屋一套。2020年安置房分配工作重新启动,梁某户分得102㎡安置房屋一套,但该户过渡期间新增人口均未获得安置。梁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政府为其户内新增人口分配安置房屋并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为案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义务主体,依法具有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全面补偿的义务。但对于案涉片区过渡期间所产生新增人口的安置问题,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制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明确具体的安置人员范围、条件、标准,在行政机关未明确拒绝对新增人口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于新增人口能否获得安置及安置方式、标准等,其尚有一定的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人民法院不宜代替补偿义务机关直接作出具体补偿内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区政府限期就梁某户的安置补偿请求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矛盾,其首先体现在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也应尊重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裁量权范围内对权力行使方式、幅度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本案中,在新增人口应否安置及安置条件的补偿政策尚未作出,且区政府亦未明确拒绝履职的情形下,法院不宜代替行政机关判决作出具体补偿内容。该案判决一方面强调了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边界应进行合理控制,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司法权在介入行政权领域时,应给予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以必要的尊重。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