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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民交叉 | 一并审理巧解纠纷
唐某甲的父亲唐某乙与母亲王某共育有六女一男七个子女,唐某丙系唐某乙的儿子,唐某丁系唐某丙的儿子。唐某乙名下有房屋一处,唐某乙及妻子王某、儿子唐某丙相继去世。2019年8月,唐某乙名下的房屋被征收。2019年9月,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唐某丁签订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唐某丁领取了补偿款。唐某甲等姐妹三人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公,以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唐某丁等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唐某丁签订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应诉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产权属纠纷是基础法律关系,应当首先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经向当事人释明后,各方均同意先行处理民事争议。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可以适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法院对民事部分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也积极参与协调。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在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唐某甲等人自愿撤回行政案件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因行政征收引发的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大幅度上升。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过程中往往针对户主一人签订补偿协议,容易忽视确认相关民事权利人。但由于不少被征收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如不同意补偿安置协议,往往会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行政诉讼立案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统筹行政与民事案件的处理顺序,最终取得了行政案件自愿撤诉、民事案件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来源:天平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