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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原则 “一行为一诉讼”
发布日期:2022-07-13点击率:315

  市民李某向两家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两家行政机关均未作出答复一气之下李某将两家行政机关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与二被告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李某称其向二被告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但二被告未作出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于原告李某要求二被告进行答复的请求,二被告认为原告应对二被告分开起诉,不应于同一案件审理。山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进行信息公开以及相关公开事项,属于不同的法律职责范围,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李某以两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的是不同的法律职责,违反了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讼”的基本原则。经法官多次告知、释明后,原告李某仍未对二被告分开起诉,故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醒:“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各自的行政管理范围,作出的也是不同的行政行为,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在法院进行审查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外,在同一案件中,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遵循“一行为一诉讼”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诉讼,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