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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不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征收程序肯定不合法
发布日期:2022-05-10点击率:315

  不管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危旧房屋改造,都事关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征收项目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进行,并且征收项目也必须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否则征收程序违法。

  孙某某在海南三亚市某小区有一套别墅,因该小区业主向三亚市相关部门反映该小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政府进行危房改造。经xx研究院检验,该小区四栋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即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015年至2016年,区政府对xx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建筑面积等情况及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棚户区改造、对补偿安置的具体意见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摸底调查。2017年6月,区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8月,区政府对xx小区棚改项目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

  2017年9月,区政府作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2月,孙某某因相关拆迁问题委托凯诺律师针决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二审结果不尽如人意,孙某某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本案中,政府通过企业垫资的形式来补充旧城改造资金的来源,目的是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

  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多数业主没有参与房屋调查,拆迁费用也没有足额到位,最主要的是,别墅区与公寓楼分属不同区域,相较于可以单独拆除、改造的四栋d级危房公寓楼,别墅区不属于棚户区改造。即使案涉别墅存在超建的事实,也不能成为认定其属于棚户区的依据。

  也就是说,区政府对案涉别墅区的征收并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活动,还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除此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还需要组织听证,并且需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另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但是本案中,凯诺律师在介入之后,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申请信息公开等程序发现,此次征收项目中征收方并没有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专用账户中,也没有将该项目单独申请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取得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专项审批,因此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房屋征收决定是相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地拆迁中非常重要的文件,但是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却常常有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即实施征收,比如拆迁补偿不合理,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征收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征收决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