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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意签订协议就能让上百人“强拆”房屋吗?这么干迟早会被法院判违法
发布日期:2022-02-10点击率:311

  不论是农村房屋(厂房)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我国法律上都有着严格的征收程序,不能目无王法地想怎么征收就怎么征收,想怎么补偿老百姓就怎么补偿老百姓,这种肆意妄为行为不仅老百姓无法接受,在法律上也绝不允许。

  可是实际征收过程中,踩着法律的红线实施征收行为却是时有发生,以断水、断电、停暖、强拆等手段强迫老百姓搬迁更是常见。

  近日,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贵州贵阳的一起案件中,当地相关部门将被征收人投资近百万元的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那么,这种强拆行为合法吗?他们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冷先生在2006年通过当地招商引资政策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民事协议,协议签订后,冷先生根据协议缴纳了相关费用,并在土地建设了四层房屋自用以及出租,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五百多平方米,投资近百万元。

  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因项目建设,将冷先生所建房屋的地块划入征收范围,本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但奈何征收补偿却非常地不合理,面对不合理的补偿,冷先生只能先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可让冷先生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然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将自己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对自己做出相应的违建通知等材料。

  2019年9月,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组织一百多人,将冷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间内的物品也因强拆毁于一旦。房屋被强拆后,冷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赶往冷先生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收集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后,便具有针对性地指导冷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冷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相关部门竟然当庭否认了自己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而且还把责任直接推给了当地人民政府,不过相关部门这种推脱责任的目的,并没有得逞,因为,凯诺律师已经通过另案确认了违法行为并非当地人民政府实施。

  面对凯诺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冷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是可以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内容搬迁,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实现土地征收的目的。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亦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便将冷先生房屋认定为违建,且直接强拆了冷先生的房屋,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是不合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让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信力。

  因此,房屋拆迁中,相关部门在补偿未落实之前实施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强拆时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时的电话录音、记录等,大胆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向赔偿机关申请赔偿,如果赔偿机关不予赔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