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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就建筑物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实施清表缺乏事实根据
发布日期:2021-10-26点击率:338

  一、基本案情

  原告x园林公司自2016年12月起向x县的村民流转土地从事苗木种植经营。2017年3月28日,x县人民政府作出《x县人民政府关于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x山街道境内)的征前公告》载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x山街道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约44公顷。

  被告对原告被征收范围内的苗木及建筑物进行调查登记,并经原告签字确认。2019年6月12日,被告对原告流转的位于x县土地上的苗木及建筑物实施拆除。另查明,原告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系活动板房结构房屋。

  2020年3月6日,原、被告对案涉活动板房订立《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征收房屋、土地、附属物所在地点位于x县,活动板房结构房屋,共有93.6㎡,拆迁补偿费共计220112.8元,被告已将该笔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原、被告未对苗木的征收补偿达成协议。

  二、原告观点

  原告是一家从事苗木种植经营的园林绿化公司,自2016年开始租用石板村和x社区连山组村民的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的需要,x县政府开始组织进行该地块的征收工作,原告经营范围内的21.25亩土地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

  但是至今相关单位未给予申请人任何补偿,2019年6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强行将原告涉案土地上的苗木及办公楼清除。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将原告涉案土地上的苗木及办公楼清除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观点

  x县x山街道办事处诉讼主体不适格。x高速公路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x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对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征收的经营范围内的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统计。

  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认为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达不到其要求,不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又不采取法律救济。不拆除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征收的经营范围内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无法施工,严重影响x高速公路的建设。

  x县x山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部门和项目部的通知,拆除了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征收的经营范围内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是维护公共利益,没有违法。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上述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问题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并不是被告拒绝不给付原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是原告对被告的征收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受理,原告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对被告公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裁决。”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黔04行初47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

  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定上诉,x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未作出裁判。x县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于2019年6月12日对原告在位于x县土地上种植的苗木及建设的建筑物实施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在并未就苗木及建筑物补偿问题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实施清表,缺乏事实根据。被告x山街道办事处在原告未自愿交付土地的情形下,对原告种植的苗木及搭建的建筑物拆除,亦缺乏法律依据。

  五、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山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6月12日对原告x园林公司在位于x县x山街道办事处石某村和龙某村某某组土地上种植的苗木及建设的建筑物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来源:网易号  天津律师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