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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经法定程序,原告的房屋在推进三改一拆行动中被拆除
发布日期:2021-10-25点击率:352

  一、基本案情

  原告项某贵系x市x镇村民。1976年,原告以家庭人口2人(项某贵、妻杨某女)建房两间。1986年,原告项某贵的养子项某海以3个人口(项某海及其妻蒋某梅、子项某)向原x县x乡x村填报《x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为同意拆除老屋壹间,建新贰间。

  2019年11月5日,x市x镇人民政府在x村推进“三改一拆”行动中对原告项某贵的两间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于2019年11月11日向x市信访局进行信访。x市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6日回复,“项某贵和项某海系父子,不能分为2户,所有项某贵2间老屋系应拆未拆老屋,故在2001年土地档案清查行动,注销了项某贵2间老屋的土地证”。

  二、原告观点

  涉案房屋系项某贵依法审批后建造,并办理了土地证号为x镇x〔1994)字第138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9年11月5日房屋被拆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未经法定程序系程序违法。

  三、原告证据

  1.原告身份证1份、原告户口簿2份、项某海户口簿1份,拟证明项某海同原告虽然是父子关系,但不是同一本户口本;2.x镇x(1994)字第138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份、土地登记审批表1份、x市地籍调查表1份、x市土地登记具结书1份,拟证明原告土地是依法审批;3.注销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拟证明:注销行政行为违法;

  4.杜镇信访复字[2019]22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份,拟证明原告信访时才得知土地证被注销,也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5.项某海土地登记审批表1份、地籍调查表1份、x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1份,拟证明项某海的房屋是合法审批,同原告无关;

  6.照片6张,拟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后的财产被压在废墟里及原告无地可住,现住在老爷殿的事实;7.光盘1份,拟证明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实;8.证人蒋某1足、蒋某2、项香玉的出庭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时未将财产搬出及原告住老爷殿的事实。

  四、被告观点

  根据土地资料显示,原告宅基地已于2001年土地档案清查行动中被x市国土部门注销了土地证,故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对涉案违法建筑进行查处,限其在2019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组织拆除。

  2019年11月5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的财物从其违法建筑处清理并搬移至被拆违法建筑的西边空地上。若原告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其房屋土地使用证系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应另行向x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主张权利。

  五、被告证据

  1.土地登记审批表,拟证明原告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64.4平方米,但该宅基地已于2001年土地档案清查行动中被x市国土部门注销了土地证,故该宅基地上建筑物没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进一步证明其地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事实;2.限期拆除通知书张贴于原告家门口现场照片2张;

  3.拆除后现场照片1张,拟证明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同时在拆除过程中没有造成原告财物损失的事实;4.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六、法院判决

  “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被告x市x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项某贵房屋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来源: 天津律师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