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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未提起行政诉讼房子被强拆,收到这样的文件可不能不管
发布日期:2021-06-30点击率:363

  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不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旧城改造等其他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均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禁止任何人采取一系列逼迁手段试图让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不过,虽然法律上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总是踩着法律边缘实施征收。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的,或是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方为了按照计划完成拆迁工作,便会在不组织听证,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其实施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试图达到最终的目的。比如,沈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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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8年,相关部门在沈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内启动了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征收该地块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并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因拆迁补偿较低,沈先生又与相关部门未谈妥,所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随后,相关部门对沈先生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

  2020年1月,相关部门在与沈先生未达成任何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通知沈先生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对沈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在强拆过程中也没有保存屋内的财产,且均损毁。

  房屋被拆之后,沈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将所遇到的情况反馈给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随即前往沈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且在调查过程中又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回京后,凯诺律师在分析过案件后,认为相关部门在未与沈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且未告知沈先生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拆,不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严重违法。

  遂指导沈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虽然相关部门将征收补偿款予以公证提存,但是相关部门在拆除房屋时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组织人员对沈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明显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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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征收中,类似沈先生这样的情况有太多太多,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通知书时,应该如何做才能保住房子不被强拆呢?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通知书虽如申请司法强拆一样对被拆迁人有着威胁,但这并非维权的终点。因此,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被拆迁千万不要自乱阵脚,然后拱手将土地送出去。也不要与对方进行无果的对峙,更不要收到上述文件之后就放置一旁,置之不理,认为只要自己不拆,不交出土地,相关部门也不会对自己怎样。

  但如上述案例一样,如果对这份文件引不起足够的重视,那么被拆迁人等来的结果往往就是房子,地上附着物、青苗被司法强拆或是被违法强制清除,而非相关部门与你握手言和,给予你想要的补偿款。而一旦房屋被毁损,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唯一的谈判筹码,给日后维权带来一定的麻烦。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积极地应对,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指导自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