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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蓟门决策第113期论坛上,一本由律师团队撰写的《违法建设理论与实务》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何准确地区分合法建设和违法建设?如何准确认定政府招商引资背景下产生的证照不齐全的房屋性质,能否一概以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非法建筑予以征收?律师在行政诉讼中能起到什么作用?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分析:“政企纠纷”是我国行政管理中最突出、最敏感、也是涉及国计民生最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家创业创新的信心,也关系到普通公民的举家生计,更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行政性争议及政企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吴少博说,“以前主要集中在土地资源的纠纷,现在逐渐向管理类、合作类、环境类甚至破产类蔓延,往往一个政企纠纷持续数年得不到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复杂,解决的困扰难以想象。”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中心主任李轩认为,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对推动建立完善政府建信守诺机制,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司法机关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司法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行政纠纷涉及官民矛盾,涉及行政机关的作为不够或不作为、怠作为等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会有所顾忌,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仍待完善。”李轩说。
如何实质化解决行政争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认为,化解行政纠纷的“钥匙”是调解、和解,双方愿意互相让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情况下把事情解决,以此维持社会安定和稳定。“实质性解决最好通过复议途径,行政机关自行解决纠纷和矛盾,然后才是诉讼。”应松年再次呼吁应改掉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不得调解”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我建议可以把‘调解’写进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认为,行政诉讼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可防止片面追求形式法治而忽视实质法治,还可防止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损害社会效果。”但他同时强调,不能为了平息矛盾而牺牲法治!“不能让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就此混过去,该开听证会要开听证会,还要听理由,不能再违法。”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