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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租赁、买卖协议等纳入行政诉讼规制范围
发布日期:2019-12-16点击率:685

  最高法发文明确行政协议的范围,列举协议类型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议等都纳入行政协议范围,公民、法人等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今天(12月10日),最高法发布文件,作出如上规定。

  2015年5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规则不同,此次,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此次的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黄永维表示,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的审理,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

  此外,《规定》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新京报    记者:王俊